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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政务服务网

📅 2026年9月22日 📰 来源:qdzwfw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合法的建设工程;2、无法使用替代水;3、有独立的水表;4、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行政诉讼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复议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电话:0532-85912218

问题:哪些工程的拆除需要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手续?回答:根据《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 (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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