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等三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等三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5|文号:青人社发〔2025〕5号|文件下载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三项政策申领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其中,首次创办是指2013年10月1日以后,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可视为首次创办。
1.补贴对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2个月,且在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的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在所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补贴对象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处于在缴状态。
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同一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持补贴对象身份证件到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创办小微企业的,须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流水。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2.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确认。审核工作按照“即时受理,分批审核”的原则进行,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补贴对象所在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创业实体银行账户的,可由补贴对象出具“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于2025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施行。在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符合《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但未在政策有效期内申领的,仍可按青人社发〔2022〕6号文件规定申领,受理时限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领对象申领补贴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人员须为本单位自用职工;招用人员不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申领补贴时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月;对招用本单位原职工的,解除(终止)合同日期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须间隔6个月及以上,且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补贴提报当月前12个月的补贴。
按照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按青人社发〔2022〕4号文件核定补贴待遇的,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按原补贴政策期限执行;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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